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财保120号
申请人:***金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育红巷东段南侧江源小区**-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311GOQ。
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兴一路一品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04998T。
法定代表人:李业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金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锦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雪霞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