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4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0601室。
法定代表人: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一品美道B区2幢2单元2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21)陕证执字第20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11152.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25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张育民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成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