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0601室。
法定代表人: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一品美道B区2幢2单元2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21)陕证执字第208号《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3426***********)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成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