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恢1987号
**,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裁字(高新)〔2021〕第15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27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恢19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