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6958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业荣,具体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
法定代表人:杨多树,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嗣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网络资金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工商信息等,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29726.3元及利息,未受偿3029726.3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6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谋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