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256号
申请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综合服务中心C301。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业荣,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三A期)第8幢4单元21层4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多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5141.4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5141.43元的财产续行冻结、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新控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锦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3105141.43元的财产。
上述续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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