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357号
原告: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雁塔区丈八基督教聚会点,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王华,其他信息不详。
第三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业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雁塔区丈八基督教聚会点、第三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