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与雁塔区丈八基督教聚会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357号
原告: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雁塔区丈八基督教聚会点,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王华,其他信息不详。
第三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业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雁塔区丈八基督教聚会点、第三人陕西荣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宸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