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人民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流,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住景洪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有色地质局退休职工,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