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8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勐腊县磨憨边境贸易区商贸城A5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六库镇人民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4785C
被执行人:云南省城镇建设总公司磨憨边境贸易区1号道路项目经理部,住所磨憨边境贸易区。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公司与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城镇建设总公司磨憨边境贸易区1号道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被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款200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余款770000元于还清,自然人***、**自愿以个人所有财产担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怒江投资集团启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823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安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