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1441号
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乐国政,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启隆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启隆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启隆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昆明三兴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