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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启隆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城镇建设总公司磨憨边境贸易区1号道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腊民二初字第218号
原告: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磨憨边境贸易区商贸城A5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启隆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425-427号晨曦街洋房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省城镇建设总公司磨憨边境贸易区1号道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西双版纳磨憨边境贸易区。
负责人:***,职务项目经理。
原告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启隆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城镇建设总公司磨憨边境贸易区1号道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4元,减半收取643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西双版纳磨憨恒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先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