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9972号
原告: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