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253号 原告:陕西凯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零路)2号院4幢3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凯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32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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