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8314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玉才,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庆  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宸
书 记 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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