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8执5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 8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01914L。
法定代表人汤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 年 5 月 26 日出生,无业,住重 庆 市 南 岸 区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渝 0108 民初 11074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用损失 16 200元,案件受理费 103 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08执56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王华恒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童川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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