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2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磁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691222445K。
法定代表人:陈登烈,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琼,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东,男,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0009J。
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重庆新隆基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914L。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义,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解放坡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709335764X。
负责人:黄亚琼,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乾,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婷,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18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琼,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及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市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婷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审理中,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的《通信管道共维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维护区域的划分中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渝中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不含大学城、西永微电园片区)和巴南区的管道维护。根据二审审理中对案涉窨井的现场勘验及周边窨井的调查了解,案涉窨井中设置有众多电缆线,其中一根电缆线有明确的中国电信标识,该窨井中未见自来水管道或其它设施,从其使用功能可以判断其为通信窨井。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案涉窨井的维护管理主体,根据二审中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举示的《通信管道共维协议》载明的内容以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案涉窨井的管理单位,故本案应当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一审法院遗漏案件当事人,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18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 松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学亮
书 记 员 韩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