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利,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邓洪,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一审第三人:龙港,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一审第三人:陈朗,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一审第三人:谢振地,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洪、龙港、陈朗、谢振地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 玥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