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利,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邓洪,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一审第三人:龙港,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一审第三人:陈朗,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一审第三人:谢振地,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洪、龙港、陈朗、谢振地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 玥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