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2执保1143号
申请人:江阴市三氧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利港街道华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博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山川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邢家村建陶产业创新示范园E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申请人江阴市三氧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博某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阴市三氧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29937030413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三氧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博某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