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与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6民初685号
原告: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组织机构代码:07322534-X。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363185。
法定代表人:马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以要求与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康丁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