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9财保51号
申请人:湖南骏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R3U5A0T。
法定代表人:桂有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上井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城北大道四联大市场S3-6-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UPEG5K。
法定代表人:蒋春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骏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上井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湖南骏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1000000元)作为担保。2022年6月24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裁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上井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骏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中良
书 记 员 谢 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窗体底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