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766号之二
原告: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迎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洪,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治,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上井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城北大道四联大市场S3-6-105。
法定代表人:蒋春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井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74元,减半收取4,037元,保全费2,777元,由原告永州市鑫泰恒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