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民初1647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学,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宝康,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庭前调解,被告已经商砼款60500元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鹏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