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8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3789E。
法定代表人:何作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上诉人浙江天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日向浙江天硕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3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浙江天硕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天硕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茹 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