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颍上县商务粮食局申请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特22号
申请人:颍上县商务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244H。
法定代表人:徐守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伟,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新曲恒山路327号4幢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13356568E。
法定代表人:严学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颍上县商务粮食局与被申请人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颍上县商务粮食局向本院申请: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254号裁决书;本案的申请费用由对方负担。事实与理由: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254号裁决书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仲裁庭仲裁时间漫长,未审先决,违反法定程序。
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存在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裁决公正合法,裁决书落款时间系打印错误,仲裁庭已经补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颍上县商务粮食局陈述仲裁程序违法,但颍上县商务粮食局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阜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起案件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行为,仲裁庭作出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在颍上县商务粮食局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颍上县商务粮食局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颍上县商务粮食局负担。
审判长 孙 颖
审判员 张 利
审判员 叶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鹏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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