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甬仑民初字第1689号
原告: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5656—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恒山路海韵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金国,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雨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宁波海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文静
审判员胡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俞佩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