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财保3637号
申请人:***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南-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7N128。
法定代表人:崔松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富,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锦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润中心凯旋门**1004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3Y148。
法定代表人:郑为仕。
申请人***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锦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680.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锦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680.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