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090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1号楼10层1001号。
负责人肖常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冰,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78号绿地之窗景峰座12B层122室。
法定代表人樊勇。
被告***,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499.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065119192020001600)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4499.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付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