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090号之二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1号楼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8062XW。
负责人肖常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冰,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78号绿地之窗景峰座12B层122室。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01050962690388。
法定代表人樊勇。
被告***,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4090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了该裁定。现该案已审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数据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4334499.44元财产的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