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保776号
申请人: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08600618H。
法定代表人:林宏基。
被申请人: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0115601B。
法定代表人:俞新。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0105民初5048号民事裁定书,以3556408.92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韦 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