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财保2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恒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恒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99.1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保全担保,对其申请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四川沃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周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