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

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6392458K。
法定代表人:车易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城,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贤县民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松昊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伟
审判员龚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