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中宁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中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宁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862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2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