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517号
原告: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花鼓灯家南华乐园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7HXR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万达写字楼****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822K。
法定代表人:江多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安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江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