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7223号
原告:四川富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实际经营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世纪城时尚天堂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富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审查过程中,被告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司经营地变更证明》一份,其内容载明“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已于2017年5月从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搬迁至成都武侯区世纪城时尚天堂街”,经审查,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世纪城时尚天堂街,自2017年5月起一直未在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办公,至今已满一年以上,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即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游廷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