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2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琼。
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彦。
成都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62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3597.5元、违约金12719.5元,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54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川0623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预重整,故当事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破产预重整程序处理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623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孙将权
审判员 杨文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