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芦岭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
本院在执行××人××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依省高院相关文件精神及被执行人申请已移交瑶海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倪 涛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