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868号
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烔炀镇工业园区新桥社区居委会小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TNAY3N。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烔炀镇老派出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3XAM77。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罗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9610G。
法定代表人:张文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