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映辉交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1559号
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工业园区新桥社区居委会小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TNAY3N(1-1)。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映辉交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1幢。
法定代表人:黄跃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映辉交通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巢湖市天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倪屏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玉
书记员刘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