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昆明羲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516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7417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白宛灵,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羲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8564210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四季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羲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仲裁委员***〔2018〕1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云01执327号。由于被。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于该案的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执32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羲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羲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七公里羲辉大厦十六套房屋,本院依法查封,由于上述房屋涉抵押权现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