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初433号
原告: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13楼A座。
法定代表人:杨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宛灵,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第三人: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溪畔丽景小区1号独立商业5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韩宁宁
审判员 郑会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