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启东君之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3521号之二
原告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启东君之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启东君之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启东君之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14,219.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产
书记员  马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