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476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3797045C,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UUX4W,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9820室上***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559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282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9日、2022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8月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沪EG××**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本院已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8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4、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878282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878282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