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549号
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3797045C,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UUX4W,,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