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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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3783号
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朝龙路8号。
负责人:吴凯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男,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孝良,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市办事处)为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山建设公司)、第三人蒋孝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巍山建设公司向南市办事处支付违约金159992.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楼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市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韦振凯,巍山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栋均到庭参加庭审,蒋孝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南市办事处与巍山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东阳市南市街道朱山以南、东永二线以西;工程内容为朱山以南地块石方工程,暂定壹万肆仟立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范围内的挖机破碎石、外运;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784000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56元/立方米(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决算审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100%;如发现转包、分包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对承包方处以本合同价款10%的罚款,同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2014年11月20日,巍山建设公司与蒋孝良签订《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由蒋孝良就东阳市南市街道朱山以南地块石方工程II标进行施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交纳的承包(管理)费和工程款的税金为工程总造价的7%计(总造价均按结算价为准);工程款均须汇入巍山建设公司账户,巍山建设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按10%比例预提蒋孝良应上交的管理费、税款等相关费用后,根据合同涉及的工程进度支付给项目部使用。经南市办事处委托,东阳市明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涉案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为1599926元,并经确认双方确认。2021年7月1日,蒋孝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市办事处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经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浙078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南市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蒋孝良工程款1037931.18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蒋孝良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该判决书中,已认定巍山建设公司与蒋孝良名为内部承包关系,实为非法转包关系,双方签订的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为无效;蒋孝良尚应向巍山建设公司缴纳的管理费及税金为61994.82元,自愿在工程款予以扣除,由南市办事处支付给巍山建设公司。庭审中,原、被告一致陈述,南市办事处至今未向巍山建设公司支付61994.82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违约金1599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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