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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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湘铭,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春荣,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山建设公司”)、沈春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外墙喷砂工程款148170元及保证金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湘铭、被告巍山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东阳市巍山镇怀鲁苛山自然村将苛山村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巍山建设公司承建。2013年5月18日,原告(乙方)与沈春荣(甲方)签订一份《怀鲁苛山综合楼外墙承包合同》,载明“我方外墙喷砂承包给乙方***做外墙面抹灰每平方米为18元计算,喷砂每平方米为75元计算。乙方***打保证金给甲方沈春荣陆仟元整,外墙做好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退保证金。同意支付。”。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3年12月30日,沈春荣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外墙总工程款158170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巍山建设公司支付了原告10000元,其余款项二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6年2月25日就本案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东巍商初字第1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于2017年12月7日再次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2017)浙0783民初15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沈春荣签订外墙承包合同及双方确认工程款1581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谁。对此,原告主张案涉工程系巍山建设公司承包,巍山建设公司也支付了10000元款项,沈春荣系代表巍山建设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巍山建设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则认为沈春荣系实际施工人,巍山建设公司支付10000元款项系代沈春荣垫付,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沈春荣,不应由巍山建设公司承担责任,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外墙承包合同中明确载明甲方为沈春荣,结算单也是沈春荣个人名义确认,且原告起诉状中诉称巍山建设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交沈春荣实际施工建造,并自认保证金系交给沈春荣,被告也认可沈春荣是实际施工人,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沈春荣系代巍山建设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本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与原告发生承包合同关系的主体系沈春荣。沈春荣虽违法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但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沈春荣应按约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沈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8170元、保证金6000元,合计1541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417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已减半),由被告沈春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银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胡航晓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许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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