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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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朝龙路。
负责人:吴凯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健超,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
上诉人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南市街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庭会
审判员徐肖闻
审判员梁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郦东钧
代书记员吴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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