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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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52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卜立华,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渼沙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卜立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浙0783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卜立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89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卜立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卜立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卜立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卜立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卜立华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卜立华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卜立华名下有人身保险产品,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因保费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卜立华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卜立华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车辆和×××的小型车辆,本院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执行款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免除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其余担保责任,本院已作出(2021)浙0783执524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浙0783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截至2022年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90000元,执行费113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卜立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卜立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卜立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本院已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卜立华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52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嘉伟
审判员许智权
审判员蒋秋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踔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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