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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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3执异7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注册号:632123699013334,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李家村。

业主:张吉善,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190R,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799398849,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楼****。

负责人:李青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浙江省巍山镇巍山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2018)青0103民初313号判决书作出处理,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2018)青01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货款896845.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是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其出资范围3000万元。现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29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申请人依此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现本院(2018)青01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乐都县银乐建材经营部货款896845.40元,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青01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内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邓晓华
审判员何亚峰
审判员施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孔爱爱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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