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阳涵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阳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职务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应金荣,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生效的(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21年1月19日恢复执行并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人钢材款、资金占用费共计409153.41元及2013年10月7日后的资金占用费(天数为2013年10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追加应金荣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阳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壹仟万元保单一份(保单号:PZDMXXXXXXXXXXXX),以防止资产再次转移对抗执行,申请冻结其妻子李某某在浙江金嵘建设有限公司25%的股权;其儿子应某某名下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有【2003】字第xx号)。以及我院在执行中查明的登记在李某某、应金荣名下的位于东阳市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19】东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浙【2019】东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应某某名下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有【2003】字第XXX号)一套;李某某、应金荣名下的位于东阳市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浙【2019】东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9】东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冻结李某某在浙江金嵘建设有限公司25%的股权。
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张钢铁
审 判 员 姜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卫锦利
书 记 员 卫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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