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恢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阳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金荣职务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应金荣,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阳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应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申请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8日追加应金荣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应金荣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待诉讼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8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张钢铁
审 判 员 姜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卫锦利
书 记 员 卫西洋